江南APP9个典型金融犯罪案带来哪些启示?
发布时间:2023-08-16
 江南APP9个典型金融犯罪案带来哪些启示?建议币圈重点看第1个案例;养老金融看第2个案例;微商看第3个案例;外汇看第4个案例;票据看第5个案例;股票看第6个案例;发债看第7个案例;寿险看第8个案例;小贷看第9个案例;车险看第10个案例。(为金融老友贡献一点法律力量)  5月9日,上海检察官方公众号推出《2019年上海金融检察》,其中我们对于“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这一分报告进行了学

  江南APP9个典型金融犯罪案带来哪些启示?建议币圈重点看第1个案例;养老金融看第2个案例;微商看第3个案例;外汇看第4个案例;票据看第5个案例;股票看第6个案例;发债看第7个案例;寿险看第8个案例;小贷看第9个案例;车险看第10个案例。(为金融老友贡献一点法律力量)

  5月9日,上海检察官方公众号推出《2019年上海金融检察》,其中我们对于“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这一分报告进行了学习研读,略有心得。

  纵观整个的风格,尤其是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分报告,分明有刑事合规的痕迹,检察官苦口婆心的劝导读者不要因为不懂法或侥幸心理而触犯刑法。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检察官直接提示了应当注意的重点和合法行事的要点。飒姐将金融辩护中的心得汇入其中,仅供老友参考江南APP官方网站

  陈某甲明知陈某乙涉嫌犯罪并逃往香港,还用个人账户将陈某乙的赃款300万转账给陈某乙;并将赃款购买的车辆变卖90万元,以比特币转给陈某乙。

  币圈的朋友对于购买各种虚拟币非常熟悉,比特币用于跨境转移资产十分便捷,也成为近年来洗钱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们奉劝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拥有区块链产业的朋友,认真对待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币的转移(支付工资、股东分红以避税)。本案虽为洗钱类犯罪,但其警示意义绝不仅在此,ICO在我国属于非法公开融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币的法律性质是“特定的虚拟商品”。

  近期,民商判决中对于虚拟币的态度有所宽容,但刑法上对于涉币类犯罪的打击始终严厉。利用虚拟币洗钱、逃税,都构成相应犯罪,应当受到严惩。

  据飒姐了解江南APP官方网站,9.4之前有关部门针对国内当时比较大的几家虚拟币交易所进行过几轮“反洗钱检查”,后期又要求进行用户国籍甄别等;9.4之后,在我国发行虚拟币属于非法,但场外虚拟币交易还在进行。

  对于虚拟币的态度,近年来的看法和政策一直在变动之中,尤其是Libra出现之后,我国官方数字货币也“呼之欲出”。

  不过,飒姐个人观点,所谓“虚拟币供应商”近年来很难合法地回到中国本土市场,涉众问题+价格极不稳定是虚拟币交易天生的Bugs,无法根除。在有P2P网贷平台的前车之鉴基础上,币圈的世界依旧“见不得法律之光”。

  丁某某经营“养老项目”,接受大量老年人投资,声称可以“投资养老”有固定回报,后入不敷出,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投资多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案背后有深刻地“刑事政策学”缘由,根据案情我们可以了解,集资人多为老年人,该群体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法律对其倾斜性保护无可厚非。

  若本案中,丁某并无养老项目,而是先募资再进行养老项目开发,此案将有另外一幅场景,如果飒姐猜的没错,将从现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飙升为刑法第266条罪,刑期随之翻倍+。

  所以,现有项目还是先募资,其实对于真实的案件而言,还是有很大不同。也许有学者来较真,将主观故意拿出来分析,呵呵,不必了,实践中要想证明项目有可行性,难于蜀道。

  我们也想透过本案来提醒读者,切勿动弱者的奶酪,公法是保益,支撑公平正义的中流砥柱,不要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的思路来看待类似投资纠纷。没有十足的把握,请不要随意与C端弱势群体发生金钱往来。

  何某某在网上设立一家电子商城,设计不同的会员资格,按照推荐发展成会员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用于返利,案发时共有300人,形成了8个层级。

  做微商的朋友们,卖保健品的朋友们,组织信用卡代偿的,甚至部分卖保险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

  上海检察官在提示中,区分了组织领导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本案最初侦查方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经检方引导查证后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

  后疫情时代,经济拮据+线上办公便利导致更多人参与到网上的各种所谓“在家月入百万”的“好工作”,飒姐甚至在自己的朋友圈发现了类似广告。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也许有些朋友就会加入到网络的行列中去,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一旦发现“多级返利”,读者朋友们就要警醒,也可以给飒姐公号留言,我们可以帮忙做一些初步判断。

  萧某某、叶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境内外公司开展虚假对外贸易,多次到银行办理购汇,汇款到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1800万美元。

  确实如检察官所说,行为人利用虚假出口贸易向银行骗购外汇转汇离境,达到逃汇倒汇的目的,这是地下钱庄惯用的作案手法。

  这就提醒国内一些所谓“高收入阶层”,转移国内资产到国外,如果使用虚假贸易或虚假合同等方式,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当然,逃汇类犯罪也要注意刑事政策的变化,若每位中国人每年换取美金的数额上限从5万美金变化成更高的数额,甚至放开,那么这个罪名的使用频率和存废就要重新考量了。

  公司股东和实际负责人孙某某通过伪造的合同和仓单作为质押,骗取银行开具四张承兑汇票共计6332万元,再通过他人贴现用于公司经营,后无法偿还,被公诉。

  也许从检方角度看,孙某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应当严惩。从辩护人角度看,孙某某将承兑汇票换来的钱,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并未个人挥霍,其实他还是想让公司能够运转下去,想保住公司。

  但从客观上讲,孙某某确实从银行拿到了四张汇票,共计6332万元。但这个结果,银行也有责任。因此,检察官给出了三个控制风险的办法,飒姐认为是给银行的三个合规要点,请银行咖注意记录:

  (1)通过审查基础交易的商业目的和交易的合理性,确保还款来源的线)关注贸易及担保物的真实性,确保掌握货权;

  飒姐认为,未来票据将被区块链技术改造,电票+物联网之下,银行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票据流转情况将更加清晰,漏洞将越来越少,骗取票据承兑案件将大幅度减少。

  姜某某频繁与A基金经理柳某交流股票信息,柳明知姜从事股票投资业务,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将A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姜进行趋同交易,同步买卖76只股票,获利4619.02元。

  飒姐代理一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时,恰逢马乐案被最高检抗诉,依稀还记得当时的情景,第一次金融犯罪抗诉案件。马乐案后,这个罪名由多数为缓刑的局面,变成现在多数为实刑的局面。

  人家证监会的稽查大队不是吃素的,数据清清楚楚,一触即发,证据特别扎实,辩白都很无力;切勿以身试法,就像在摄像头底下偷东西一样,一举一动,尽在掌握。7. 林某某等三人欺诈发行债券案

  林某、叶某分别是A公司经理和财务经理,王某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三人明知A公司财务不符合债券发行要求,篡改数据等,制作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等。A公司无力偿还私募债券,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近年来,飒姐身边的会计师、律师朋友也有因为类似事件被吊销执照甚至判刑的案例,对于会计师而言,有些过失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江南APP官方网站

  朱某等14人利用担任某人寿保险公司上海某分部经理等职务,虚假增员,虚构保单挂在虚假增员的业务员名下,侵占被害单位的聘才费、训练津贴、人才引进奖励共计320万元。

  之前,确实不知道保险团队还能这么玩,也许朱某等一开始没有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他们只是觉得扩充团队有难度,但是虚构一些团队成员既能有面子又能有钱赚,两全其美,这就是法律意识淡漠的表现。

  建议各个保险公司对于各区销售团队进行刑法基础知识的普及,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9. 贾某案

  征某、王某谎称可以一条龙提供车辆维修、保险理赔服务,在出险后在未实际赔付第三方物损单位情况下,一方面对事故当事人谎称需要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提供虚假赔付材料骗保险公司,共计5万元。

  作为保险公司,也要研究维修厂代理报案、索赔、定损的“标准和模式”,不要让不法分子钻空子。这不仅需要法律,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