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APPP2P网贷案例解析 投资理财风险识别 “不完全攻略”(三)
发布时间:2023-08-18
 江南APPP2P网贷案例解析 投资理财风险识别 “不完全攻略”(三)标典原创的系列文章将通过对有关信息归集整理,以P2P投资平台常见风险识别为目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投资理财风险予以揭示。  2018年4月,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向门投案自首。曾经,在e租宝和钱宝倒下之后,周伯云仍然志得意满地徜徉“互联网金融”之间。今天,揭开,周伯云的所谓“金融

  江南APPP2P网贷案例解析 投资理财风险识别 “不完全攻略”(三)标典原创的系列文章将通过对有关信息归集整理,以P2P投资平台常见风险识别为目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投资理财风险予以揭示。

江南APPP2P网贷案例解析 投资理财风险识别 “不完全攻略”(三)(图1)

  2018年4月,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向门投案自首。曾经,在e租宝和钱宝倒下之后,周伯云仍然志得意满地徜徉“互联网金融”之间。今天,揭开,周伯云的所谓“金融创新”,或不过是一场庞氏骗局而已。善林金融成立于2013年,以线下理财起家,截止被查封前,已经拥有众多线上、线下关联平台和关联企业,是一个庞大的集团。他们声称能提供投资者6%以上无风险的收益率。更多的骗局至少以10%以上收益率为起步价!其实他们是“借新债还旧债”,利用下一个人的资金补足上一个人的收益,击鼓传花,甚至利用亲杀亲、熟杀熟的套路,把一波波心怀暴富梦的人们坑进来。

  善林金融“庞氏骗局”很多从线下理财起家的网贷平台,有相当大概率是骗子公司,而他们的爆雷也并不是P2P骗局,而是从一开始就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有4大特征,首先,风险与回报不成正比;其次,以旧还新,门店迅速扩张;再次,投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靠巨额营销支出塑造形象;最后,投资者呈现“金字塔”结构。庞氏骗局用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新的投资者,而只有“塔尖”的少数知情者能够牟利。针对此骗局,投资者要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理性投资,不要贪婪即可大概率避免入坑。

  2018年6月,P2P平台接连爆雷,其中就包括“汇淘金”、“爱多银”两个投资网贷平台。两个平台停止兑付后,江干警方接到了不少投资人的报警。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设立“爱多银”平台的爱慕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家空壳公司,2017年9月,51岁的江苏男子潘某花130万元买下公司的全部股份并请人在网上搭建了“爱多银”网贷平台,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变更为江干区某写字楼。潘某只有初中文化,没有任何金融从业经验,而且在收购公司前,他已经债务累累,名下房产也已被法院查封。据潘某交代,爱多银平台上的借款标的都是虚构的,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借款人”,从投资人处收来的钱,最后都打进了潘某控制的账户,其中一部分用来支付员工工资,一部分用来偿付之前客户的本金和利息,还有约30%都花在了给平台做广告上。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转卖”平台,从中赚取“转手费”,所以,收购这个平台以后,他就不断花钱打广告,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想等半年以后,再把这个“锅”甩给别人。

  在此类骗局中,为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公司自己编造虚假标的、花费巨资为APP竞价排名、用远高于一般理财产品的利率吸引投资人。骗子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高收益、广告造势、超好的用户体验、突然搞活动、伪造平台信息、编造专业创始人团队、无银行存管、信息披露不明确、发布大量假标等等。P2P投资最重要的是选平台,应结合平台实力、合规判断、风险保障、团队能力等方面选择,并重点关注产品的资金投向、投资收益江南APP平台、担保机制,选择靠谱P2P产品进行投资理财。

  2018年11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警方通报了一系列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专骗老人的“养老项目”套路。张大爷家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健康信息咨询公司,据张大爷说,工作人员不时到老年人经常出没的菜市场、超市做宣传,告知他们“养老项目”投资回报大,年息在9%-13.5%左右,后期还可达到20%-36%,并且承诺只要到门店,就可以领鸡蛋、大米等小礼品。大家熟悉之后,工作人员向张大爷介绍,公司“养老项目”是个不错的投资选择,一份一万元起买,个人可根据收益决定是否再跟进投资。公司为了让老人们相信自己投资的钱是去做了利益可观的产业,还包大巴带张大爷等人参观养老院及其他居家服务产业,公司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让老人们觉得“眼见为实”。事实上,这些参观的项目只有一小部分是公司的,其他都是租用的。老人们获得收益提现后,戒备心逐渐化为乌有,逐渐增加了投入,最多的一位老人投资了70多万。两年多时间后,公司突然跑路,老人们的养老钱打了水漂。

  (1)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2016年5月6日,王某向XXP2P网络平台出具了借款承诺书,承诺按照网络平台生成电子借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同日,XXP2P网络平台对其身份信息等进行了线下核实。王某并在《XXP2P网络平台收费明细表》上签名,该明细表载明:借款金额的6%+保险费等从借款中一次性扣除。6月20日,王某、贷出人李某等签订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王某通过XXP2P网络平台向贷出方共借款60000元,截止2017年6月19日止,共应偿还本息70800元。如借入方逾期违约的,贷出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罚息,系统并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合同签订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借款汇入王某的银行账户内。2018年1月29日,XXP2P网络平台以王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为由,收购了该债权,出具了《债权收购证明》。并于当日与刘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刘某,债权转让的事实亦通知了王某。刘某收购债权后,因未能在约定时限收到本息还款将王某诉致法院。

  1、本案属于P2P类型的个体网络借贷案件。李某等因有投资需求,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提供的个人对个人小额借贷信息,在平台撮合下完成借贷交易,李某可按期收取本息,平台等服务商可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的借贷方式。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调整。

  2、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借款方,与李某等人通过平台签订的合同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等人可依约解除合同并向王某主张借款本息。后根据合同约定,李某等人对王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刘某,该转让行为根据约定和性质可以转让,故刘某享有对王某偿付借款本息的债权。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在王某不能按时付款时,刘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约。

  1、XXP2P网络平台在本案中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居间服务,不是王某、李某等人借款关系的当事方,对王某到期不偿付借款本息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若XXP2P网络平台在吸引李某等投资人入会、注册账号、充值过程中明确保证本息偿付的,则XXP2P网络平台应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中第三方网络支付公司提供的是在线P网络平台是支付服务的委托关系,未参与李某等人与王某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不承担王某的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自款项交付之日起生效,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预先扣除2690元系依据约定收取的服务费,该约定是双方线P网络平台收取相关咨询费、保险费、服务费符合双方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应当计入借款本金。

  甲投资合伙企业是XX贷网络平台的运营者,“XX贷”网络平台系由甲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倪某、朱某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设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江南APP平台,通过网络平台、现场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林某于2013年4月19日起在该网络平台上进行充值并出借款项。后倪某、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林某遂将甲投资合伙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余额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江南APP平台,该网络平台的设立人倪某、朱某系甲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林某于2013年4月19日起在该网络平台上进行充值的行为,亦可能是倪某、朱某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构成部分。现倪某、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了林某的起诉。林某不服提出了上诉,诉讼中,倪某、朱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追缴倪某、朱某的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倪某、朱某予以退赔,未判令仍然存续的甲投资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倪某、朱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判决书中未判令甲投资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且甲投资合伙企业系“XX贷”P2P网络平台的运营者,现仍然存续。林某起诉请求甲投资合伙企业返还其在“XX贷”网络平台中所存的款项,与刑事判决认定倪某、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系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亦与刑事判决不相冲突。林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以确定其与甲投资合伙企业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4年2月,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XX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XX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某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某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莫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运行前期,周某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某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某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某名下或供周某个人使用。2014年5月至案发,周某通过XX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及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本案中,周某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投资标的、虚构信息、承诺高额利息、额外奖励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周某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周某应以集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或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攻略”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企业普法宣传系列手册之一,由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工作小组制作出品,本所普法宣传工作小组由王英律师总体负责,具体由下列人员组成:王飞、刘海涛、谢宏亮、高广议、张雪莉、李娟、王丽、高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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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攻略”仅列举P2P网贷投资理财应掌握的一些风险识别技能,未完全列举所有的投资理财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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