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APP官方网站发布 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30
 江南APP官方网站发布 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某成立被告单位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A公司先后成立“A稳健”系列和“A定制”系列共计35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假借私募投资基金的形式,以虚假的票据收益权项目为基金投资标的,通过虚

  江南APP官方网站发布 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某成立被告单位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A公司先后成立“A稳健”系列和“A定制”系列共计35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假借私募投资基金的形式,以虚假的票据收益权项目为基金投资标的,通过虚设劣后级投资的方式,欺骗社会公众,对外公开募集资金,累计向1400 余人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 90.17亿余元。其后,孙某通过指使他人伪造票据收益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将基金资金转移到其实际控制的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个人挥霍等,仅少量资金用于对外放贷等经营活动。至案发,造成700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 21.27 亿余元。

  2020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集资罪对A公司、孙某提起公诉。2022 年11月,法院以集资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亿元;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票据类私募基金为名实施的集资案件。票据常被作为私募基金的底层资产,属于非标准化资产,其透明度低,流动性差,缺乏明确的发行环节,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环节,隐藏风险巨大。正是基于此,行为人往往通过伪造票据、合同等材料达到发行票据类私募基金的形式要求,随即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且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极易产生资金池,进而随意使用资金,最终造成巨额资金缺口。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一是结合在案证据及犯罪构成要件江南APP官方网站,主要从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核、作为底层资产的票据真实权属情况、资金划转和去向等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二是针对行为人虚构基金底层资产银行承兑汇票、虚假宣传存在基金劣后投资人的行为,主要审查票样来源、涉案票据制作、实际票据转让情况等,查实募集资金对应的底层资产票据存在重复利用的情况,查清基金劣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于募集资金;三是鉴于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故追加被告单位A公司,认定单位犯罪;四是通过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后移送起诉漏犯,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上网追逃,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五是回应投资人诉求,第一时间开展释法说理,全力追赃挽损。

  检察官提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依法合规,严禁非法经营,严禁虚构资产状况实施;广大投资者要增强个人风险防范意识,从经营主体资质、合格投资者审核、推广宣传方式等方面甄别真伪私募,自觉稳赚不赔等噱头。

  2015年7月起,被告人宋某某先后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被告单位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等多家公司,以M公司为总部,其关联公司为线上理财平台运营主体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开发并运营“LM”手机理财软件,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按照投资人每日行走步数,承诺4%-12%不等的浮动年化收益率,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6年10月后,宋某某明知公司连续亏损无力兑付高额本息,仍夸大盈利能力及资金安全性,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100万余元。

  在此期间,M公司及宋某某为掩饰非法募集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将非法资金与部分金融机构资金、自融资金等合法资金混同,并以“自有资金”之名义划转至关联保理公司后,通过运营的线上平台发放获取收益。经审计,M公司及宋某某转移至关联公司账户资金638万余元。

  2022年10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集资罪、洗钱罪对被告单位M公司、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法院以集资罪判处被告单位M公司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单位M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对被告单位M公司执行罚金二百万元,对被告人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本案中这种“走路也能赚钱”的模式背后隐藏着一条“自融自洗”的产业链。被告人宋某某系金融从业人员,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任职,熟稔各类金融产品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出以理财软件集资、以放贷平台盈利,吸资端与放贷端形式上相互剥离的非法集资模式;后又实施将合法、非法资金混同并划转至关联公司放贷平台的自洗钱行为,这一连串的上下游犯罪因其作案手法极强的隐蔽性成功规避了监管,也使得公司经营具有看似“合法性”的外观。

  近年来,各类新形态的非法集资犯罪与洗钱犯罪往往“相伴而生”,而两者共同指向了对金融安全的严重侵蚀。本案系非法集资平台实施的自洗钱案件,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秉持对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的原则,抽丝剥茧式的查清关联公司间的业务模式与股权结构,梳理资金划转与回流等情况,夯实了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非法集资、自洗钱的证据;另一方面,着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排摸资产状况并及时对涉案财产查扣冻。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涉案人员及时退赃退赔,尽力 挽回投资人损失,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提示,广大投资者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审慎看待以“金融创新”为噱头的各类理财产品,切勿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保本付息承诺。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上游犯罪团伙冒用他人信用卡,仍为其提供五台POS机及银行账户用于刷卡和收款37万余元。期间,徐某某受上游犯罪团伙指使,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所得,仍自行或组织他人,以转账、提现等方式将信用卡所得钱款以现金、转账形式交由上家,完成信用卡资金清洗和财产转移过程。

  2022年8月,静安区检察院以信用卡罪、洗钱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9月,法院以信用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自洗钱行为常与上游犯罪相伴而生。自洗钱不仅增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难度,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在办理该案中,基于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始终“零口供”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调取相关客观证据的基础上,层层抽丝剥茧,针对进出账的规律、POS机的消费记录、涉案被冻结后的异常使用行为等疑点加强讯问,通过客观事实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成立条件,既要避免同一行为在上下游犯罪构成中做重复评价,也要避免出现遗漏评价。在本案中,行为人为上游犯罪团伙提供POS机并绑定进行收款,系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接收、收受资金行为,是上游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信用卡钱款到账后实施的转账、取现等资金清洗、财产转移行为,系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关注新经济业态电子支付安全问题,强化诉源治理。案件反映出某互联网手机钱包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申请门槛低、交易未实名验证、未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等问题。为防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检察机关主动联系该互联网手机钱包运营商的品牌技术、法务、风控人员进行座谈与调研,并建议完善注册实名制、交易验证与识别机制。目前该公司已采纳检察建议,对系统进行升级并引入人脸识别、视频认证等验证机制,有效提升交易安全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上游犯罪团伙系通过伪基站等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ETC卡禁用”等短信,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登录钓鱼网站后跟随提示输入号、交易密码等信息,并使用不同品牌手机钱包生成虚拟卡在不同品牌POS机上反复试卡交易,最终造成了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示,本案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点击链接要谨慎,在收到某些有点击链接的陌生短信后,不要轻易相信并点击,特别是涉及个人身份证号码、卡号等重要信息的,否则容易被钓鱼网站全盘记录,从而落入犯罪分子圈套。同时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等,不出租、出借、出售,更不要随意申办POS机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洗钱的“工具人”。洗钱犯罪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人民群众要增强反洗钱和风险防范意识,身边的洗钱行为。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外省市搭建网站为境外客户提供代充值服务,以境外银行账户从境外客户处收取当地货币,在境外使用当地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在境内卖出虚拟货币等手段获取人民币后,以境内账户为境外客户在境内的第三方账户充值人民币,从中赚取利差及服务费,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郭某某负责架设非法汇兑网站及维护运行;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境内虚拟货币承兑商,负责操作虚拟币账户交易及银行账户走账,从陈某某处接收虚拟货币600余万个,兑付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詹某某为虚拟币承兑商提供虚拟币账户及银行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为虚拟币承兑商提供银行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90余万元。

  2022年2月,宝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范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詹某某、梁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郭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詹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系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施的非法经营外汇案件,其中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资金跨境转移通道服务的虚拟币承兑商被认定为共犯。虚拟货币具有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剧了金融犯罪危害程度,加大了金融犯罪查处难度,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应保持高压态势予以遏制。本案中,行为人以经营代充值服务的方式为境外客户兑换人民币牟利,其在收取当地货币后,以境内银行账户向境外客户的第三方账户支付人民币。两种货币分别在境内外单向流动,人民币的补充则依靠虚拟币交易平台将以当地货币购买的虚拟币从境外转移至境内后卖出获取人民币实现,属于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变相买卖外汇案件。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还原资金链路调查取证,对境外客户在境内的第三方账户进行逆向追索人民币来源账户,并查明虚拟货币流转的途径。二是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指控犯罪,结合涉案人员接触前端犯罪的程度、获利方式、身份经历等情况判断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程度区分定罪,确保对网络黑灰产业的全链条打击。三是以证据开示的方式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促使虚拟币承兑商范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提示,第一,社会公众应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和风险性,不随意注册或向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第二,社会公众在兑换外汇时,须经持牌金融机构进行,谨防在“地下钱庄”购买或者出售外汇中可能存在的换汇及假币风险。第三,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均具有刑事法律风险,不要心存侥幸。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中介王某形成“金融车套现业务”的犯罪团伙,由王某招揽缺乏资质和还款能力的陶某等8人,由丁某某、张某某寻找4S店、帮助申请人虚构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等材料,以购车为名,通过垫付首付款、骗取相关金融机构车辆抵押的方式获取新车,并将车辆转卖后分赃。经查,共骗取123万余元,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2022年7月至9月,闵行区检察院先后以罪对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2人和王某、陶某等9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至11月,法院以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部分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组织、有体系的“购车贷”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汽车销售门店业务员为追求自身业绩对购车人资质、车辆抵押手续规范性存在把关不细、审核不严等漏洞,形成了中介人、申请人、车款出资人互相勾结的犯罪模式。从前期中介招揽缺乏资质的申请人,到虚构收入证明、虚假银行流水等材料,再到垫付首付款以及签订抵押协议,最后将车辆转卖处分,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实施了一系列“假购车,真套现”行为,不仅给提供购车的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是通过穿透式、全流程审查,确保介绍、出资、申请、套现的犯罪产业链各环节参与人一起查、一并惩,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二是列表式梳理犯罪金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终本案主要策划组织者丁某某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中介人、出资人、申请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起到惩戒警示作用。三是用好认罪认罚助推追赃挽损。在检察环节督促各被告人主动退赔退赃,向金融机构归还部分。

  检察官提示,购车业务的办理应依法合规,相关从业人员需时刻自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以及发放,严格贷前审核工作。申请人应充分认识“套现”行为的危害性,通过正规途径申请,按时履行协议,切勿为一时利益身陷囹圄。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17个商铺,并投保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运费险”), 可理赔因退换货产生的运费;后林某某注册大量买方账号,采取“自买自卖”虚假刷单并退货退款的方式,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

  2022年1月,长宁区检察院以保险罪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以保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网购平台的不断发展,为迎合高效便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场景下的保险产品一般具有理赔便捷化、智能化的特征,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系统进行自动理赔。该理赔模式在保证理赔高效率的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系统漏洞骗取保险金,从而滋生了新型保险的行为模式,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权益,扰乱金融秩序。

  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积极履职,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经审查后认为林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但其行为实质为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运费险,应构成处罚较重的保险罪,后以该罪名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并在办案中对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检察官提示,第一,网购平台对于未附有实际物流信息的订单应加大监管力度,预防虚假订单的产生,并对存在大量异常订单的账号落实监管措施。第二,保险公司要完善对新型小额保险险种自动理赔业务的风险管控制度,在追求理赔效率的同时,应加大实质审查力度,对于同一账号产生的大量多笔的理赔订单设立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此外,检察机关也将依托检察职能,协同推进社会治理,推动相关保险公司堵漏建制江南APP官方网站

  2019年初,被告人宋某、佘某成立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后以公司名义与多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二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以开展期货居间为名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二被告人安排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视频等向客户提供期货“买点”“卖点”等投资建议促成交易,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奉贤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宋某、佘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对期货居间人擅自提供期货交易咨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期货居间人发出警示信号、清晰划定了业务红线。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向交易者介绍期货公司基本情况、期货交易基本常识、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等,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即期货居间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居间人变相实施期货交易咨询活动,缺少经营资质、没有风控机制,脱离金融监管。不具备研究建议能力的犯罪分子为快速牟利,往往信口开河,“瞎指挥、乱指挥”,严重损害交易者利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危害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江南APP官方网站

  检察官提示,第一,期货居间人员要区分合法期货居间与变相期货交易咨询的界限,必须坚守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超范围经营。第二,期货公司要加强居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期货居间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对期货居间人行业的审核把关功能。第三,期货交易者应当谨慎交易,对以各种名义实施的吹嘘、引诱、欺骗行为保持警惕,确有交易咨询需要时,应当选择正规持牌专业期货交易咨询机构。最后,检察机关也将继续依法惩处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警示期货居间从业人员严守法律底线,协同推进期货居间行业治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护航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被告人陈某系拥有125.9万粉丝的“网络大V”。2019年10月起至案发,陈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先后代理“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期权交易平台,在未获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招揽以及通过徐某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网络大V”,以微博广告、直播、公众号推广等方式,招揽客户至上述平台注册入金并进行期权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盈利。经审计,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陈某代理的上证50ETF期权平台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00余万元,涉及的充值用户700余个。

  2021年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3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百万元。

  本案中,涉案的“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均系擅自开发的期权交易平台,上述平台利用分仓软件系统将私自设立的子账户接入在证券市场正规开设的母账户,规避期权交易对客户的适格要求,吸引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注册并入金至其指定的账户后,收取“佣金”及“交易费用”。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其代理的上述分仓软件,实施了揽客、在软件上开户、通过软件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下单以及资金结算等系列行为,形成了以分仓软件为核心的“期权交易场景”,本质上系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证券期权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2015年,上证50ETF期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只场内期权品种。随着国内期权市场快速发展,涉期权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夸大投资收益,规避投资市场准入限制,吸引不具备投资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入期权交易市场,不少群众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本案涉案平台开发方通过技术手段擅自开发期权交易平台,后以逐级发展下级代理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产业链式犯罪。

  被告人陈某作为一级代理商,本身系网络大V,除了采用“直播”方式推广上述平台之外,还发展了数个具有百万级粉丝的微博博主徐某某、杨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帮助进行博文、直播推广,利用影响力蛊惑粉丝入金交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上海证监局的沟通联系,做实行政前置的认定;并针对系列涉案人员均为“网络大V”、自媒体从业人员,社会影响大、网络关注度高的特点,能动履职,邀请人民监督员、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进行听庭评议,提高了案件办理的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

  检察官提示,第一,“网络大V”“名嘴”多为个人行为,其推荐的理财投资信息中,不乏夹杂部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投资者应仔细甄别,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第二,期货投资等“高收益”业务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合格投资人资质,远离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领域,守好自己的“钱袋子”。第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从业者以及相关公众人物在接受粉丝认可的同时,应当时刻提醒自己作为公众人物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法律心存敬畏。

  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期间,利用其管理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两年内三次以上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达指令交易股票,趋同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00余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数亿元,截至案发刘某处于亏损状态。

  2021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022年6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系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只有违反前置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定该类犯罪必须先予行政认定或者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刑事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前置行政法规,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党的以来,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本案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在公诉机关促进监、检、行有效衔接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决定对本案被告人予以行政立案调查,同步推进行政处罚程序,形成打击证券犯罪工作合力,避免国有金融机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查处体系中存在真空地带。

  A公司系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业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查,2020年1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该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公司私募基金产品所持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多次伙同其丈夫、被告人王某某私自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非法牟利。期间,王某某根据郭某某提供的债券交易要素,联系他人寻找做市商及第三方债券投资信托账户,以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等方式截留债券交易价差,后转入其亲属银行账户;郭某某通过瞒报真实交易数据及做市商信息等方式,对A公司隐瞒实际交易价差。二被告人以此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02万余元。

  2022年1月、8月,黄浦区检察院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10月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涉及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等专业金融领域,两名被告人均系金融从业人员,到案后均辩称其通过撮券交易牟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A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对此,检察机关加强引导侦查,以查明涉案撮券交易流程及涉案资金去向为切入点,收集和审查被告人上报公司的虚假交易数据、涉案做市商及第三方托管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全面梳理其作案手法和特点,从而证实被告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截留债券价差等非法牟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实质要件。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经检察机关教育引导,均自愿认罪认罚,后又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亦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关从业人员违规自融、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2021年7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示,第一,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范执业行为和职业操守,充分珍视个人从业资质,严禁利用基金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关注业务规模的拓展,还应重视自身合规和风控体系建设,要按照强化监督、执行有效、交易安全的原则,完善业务流程风控机制,提高安全风险识别的有效性,严防不当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确保自身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