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APP官网20法理必背主观题素材汇总(五)
发布时间:2023-06-02
 江南APP官网20法理必背主观题素材汇总(五)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功能上,法律原则

  江南APP官网20法理必背主观题素材汇总(五)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功能上,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划分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

  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1)客观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

  (2)合目的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不同部门法所包含的法律、法规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

  (4)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人们的主观认识也在发生变化。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就不可能是绝对不变的,只能是相对的。

  (5)相对稳定原则。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只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

  (6)主次原则(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的形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

  (1)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的立法。适应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修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扩大社会主义,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4)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江南APP官方网站、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

  (5)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审议和表决机制;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7)同时,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概念: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等,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立法活动就是行使立法权的具体过程和表现形式。

  (3)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随着立法活动的逐步规范,要求立法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江南APP官方网站。立法者要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必须运用立法技术。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立法的形式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

  (6)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4)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决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江南APP官方网站,可以由全国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