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APP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规范指引
发布时间:2023-06-19
 江南APP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规范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规范指引》。现将《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经营,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加强同业间贸易金融业务合作,促进贸易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遵循与贸易金融业务相关的国

  江南APP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规范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规范指引》。现将《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经营,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加强同业间贸易金融业务合作,促进贸易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遵循与贸易金融业务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惯例,是境内银行开展贸易金融业务的指导性自律规范。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贸易金融业务是银行在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为国内或跨境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提供的贯穿贸易活动全过程的金融服务的总称。

  第六条 贸易结算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项下的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货币支付江南APP、资金划拨的一种传统业务。贸易结算通过应用一定的结算方式、依托一定的结算工具来实现。

  (一)贸易结算方式:贸易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每种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及其银行所承担的职责各不相同,其所适用的交易类型和各方面临的风险各异。其中在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仅是支付中介,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凭借自身的信用介入了企业间的贸易活动。

  (二)贸易结算工具:一般是指票据。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各种结算方式中,都可能使用到本票、支票、汇票等票据。其中最常用到的是汇票,通过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来实现资金支付或获得资金融通。

  第七条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贸易双方提供的、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从贸易融资的满足对象来分类,可分为买方贸易融资和卖方贸易融资。

  (一)买方贸易融资:交易中买方可利用银行融资来支付货款,从而能够提货、销售或转卖,变即期付款为远期付款,减少资金占压,加快资金周转率。买方贸易融资产品包括进口押汇、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汇出汇款融资、代付业务、货押融资等。

  (二)卖方贸易融资:交易中卖方在采购、备货、周转等业务过程中都有着较大的资金需求,可利用银行融资来购买原材料组织生产,缩短收款期限,变远期收款为即期收款。卖方的贸易融资产品包括订单融资、打包、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保理、信保融资、福费廷等。

  第八条 信用担保是指银行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出借自身信用,保障企业之间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行为。银行担保的主要产品为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函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类。融资性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和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非融资性保函可以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关税保函等。

  备用信用证是介于保函和跟单信用证之间的一种产品,在法律层面上与保函性质相同,通常也被归入保函类产品。

  第九条 避险保值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用于降低企业在交易对手选择、合同签订、运输保险、资金交割等各环节中遭受损失或损害可能性的业务,包括以下几类产品:

  (三)国家风险规避产品:主要包括银行自身或与外部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的国别风险报告等资信产品、与多边金融机构合作为国家风险较高的不发达地区的银行付款提供担保的产品等。

  商业银行在提供传统贸易金融产品的基础上,适应外部形势,针对贸易各方的需求,产品组合和创新,或使用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模式等,使贸易金融服务功能、参与主体、风险缓释方式更综合化和多样化。近些年的业务创新主要体现在供应链金融、大宗商品融资、跨境人民币业务等。

  供应链金融是面向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应用各种集成式的产品与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协调和组织合作等方法,集成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从而降低供应链资金运作成本并为供应链创造价值的金融服务模式。简单地说,供应链金融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服务模式。

  大宗商品融资是以大宗商品的贸易流转为切入点,服务于企业全球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及贸易流转,综合运用结算、融资、保值等金融工具,通过定制化、结构化的金融安排,为大宗商品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方案。

  (三)跨境人民币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一般是指银行为企业开展跨境交易提供的人民币计价的结算、融资等服务。进而包括在相关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为企业境内外机构及贸易对手提供的收益增值、衍生金融工具等一体化的产品解决方案服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贸易金融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框架中江南APP,建立完善的贸易金融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及时采取减少或降低融资风险程度的对策,不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及管理水平。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到金融产品的价值,进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错误、技术缺陷或不利的外部事件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贸易金融操作风险主要指银行对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以及物流资金流监控等外部流程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法律风险定义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包括金融资产价格和商品价格)波动而导致银行表内、表外头寸遭受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

  国家(地区)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所在地的国家行为引发的导致债务人无法偿付债权人、从而对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国家(地区)风险主要包括汇兑限制、战争、金融风暴、贸易保护主义与制裁和政府违约等风险。

  了解客户基本面信息(包括企业评级、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内外部信用记录、管理层诚信等)和交易对手信息(资信状况、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交易双方往来经验和违约记录、关联公司间交易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期限和价格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以具体单笔交易为基础,进行结构化安排和全流程管理,对物流、资金流实行动态监控,通过操作流程控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通过单据和交易背景材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审查结算方式是否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是否与交易模式和特点相吻合;融资期限是否与货物销售款回笼期限相匹配;银行是否对货权或实际商品形成有效控制;交易能否满足外管、海关、税务等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已做出规避或对冲汇率风险的安排;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以及银行相关行业政策;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目前及未来的竞争情况,是否易受经济周期性变化的影响;了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如企业经营商品是否技术革新快,较易被新产品替代;了解商品特性(商品自身稳定性、价格敏感性、商品变现能力),以及企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套期保值等)。了解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地区)现行法规和监管政策,融资时注意完备法律文件及相关手续等。

  了解交易对手及其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经济运行状况;是否存在金融管制、是否被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地区制裁;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国家调控或管制商品,是否需要经营许可或进口许可,进口税率的调整(如有)是否会影响企业盈利等。

  第十四条 通过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平台,成员单位之间可以开展贸易金融业务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业务合作、专业咨询、课题研究、风险提示等多方位的合作。

  本条所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贸易金融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组织架构信息、业务信息和客户信息。其中组织架构信息指各成员单位贸易金融业务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方面的信息;业务信息指各成员单位开展具体贸易金融业务涉及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额度信息、交易对手信息、贸易背景证明资料信息、授信是否正常或资产分类等相关信息;客户信息指各成员单位贸易融资客户的分类、大致行业分布情况以及单个客户的基本信息。

  鉴于上条所述的部分信息涉及到成员单位和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的保密义务,获取的信息须经相关成员单位的一致同意,即信息供需方一致认为所交换的信息不会影响到对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或威胁到对方的商业安全。已交换信息的成员单位应对交换到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成员单位可通过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成员单位进行交换信息的渠道为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信息需求方的指定人员或指定邮箱将所需交换信息的对象和内容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至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由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通过特定渠道(如指定邮箱)通知提供信息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经审核和判断后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将是否交换信息的结果通过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反馈给信息需求方的指定人员或指定邮箱。

  成员单位应定期向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报送包括国际贸易结算量、保函业务量、跨境人民币业务量、贸易融资业务量和中间业务收入等在内的业务数据,具体报送内容及方式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试行)》执行。

  (一)在国际结算、同业代付和福费廷等传统贸易金融业务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应优先选择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合作。

  (二)就贸易金融领域的重大项目,以组建银团或者风险参与的形式进行全方位合作,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在贸易金融相关业务领域建立专家咨询工作组机制,开展业务咨询与宣传、典型案例分析、业务纠纷解决等工作,并以案例汇编、解析等形式进行同业信息传递和共享。

  加强与银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海关和税务等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的横向沟通与交流,对于重要问题形成行业统一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和汇报,为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

  不定期发布贸易金融领域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发生的原因背景、案件的后果、案件的风险点以及后续可采取的措施;不定期通报具有无理拒付记录、不良付款记录的银行名单,提醒成员银行,注意相关业务风险。

  本指引所称业务纠纷是指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基于贸易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同业代理(委托)业务江南APP、同业融资(代付)业务、本外币清算、担保与反担保、不正当价格竞争纠纷等。

  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业务纠纷处理应遵照《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银协发【2010】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自愿原则,促成当事双方达到协议和谅解,解决纠纷。具体程序如下:

  在经双方当事成员单位同意或经法院委托的情况下,可以提交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进行调解。受理贸易金融业务纠纷,应当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成员单位向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银行名称、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

  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在书面陈述的基础上,处理贸易金融业务纠纷,应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成员单位的陈述、举证,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

  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将上述材料及双方辩论意见发送单位征询对业务纠纷的处理意见,单位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意见。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意见后,以银行业协会名义出具调解书,下发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应依法履行。

  纠纷双方根据银行业协会出具的调解书结论协商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选择诉讼方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