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APP官方网站华懋科技(603306):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发布时间:2023-10-11
 江南APP官方网站华懋科技(603306):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公告编号:2023-07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MT(Xiamen)New Technical Materials Co., Ltd.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 69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南APP官方网站华懋科技(603306):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公告编号:2023-07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MT(Xiamen)New Technical Materials Co., Ltd.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 69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3年 9月 1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05,000万元(1,050万张,105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05,000万元(1,050万张,105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年 3月 20日至 2029年 9月 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682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3年 9月 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0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105,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9月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约为本次发行规模的 71.4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28号文同意,公司 10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懋转债”,债券代码“113677”。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化纤织造加工;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运动防护用具制造;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其他未列明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2010年 6月 24日,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下发《关于同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外资制[2010]384号),同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7,500万元人民币,每股面值 1元人民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0年 6月 12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 11695号”《审计报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0年 5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63,297,714.94元折合股本 7,500.00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 6月 24日,公司取得厦门市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厦外资字[2004]0061号)。

  2010年 6月 30日,公司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为“从事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及加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08元,发行后总股本为 14,000.00万股。2014年 9月 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经公司于 2015年 11月 4日召开的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 8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0万股,授予价格为 14.63元/股,授予日为 2015年 11月 4日,登记完成日为 2015年 12月 17日。授予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4,260.00万股。

  经公司于 2016年 5月 18日召开的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合计转增 7,130.00万股,转增除权除息日为 2016年 6月 2日,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1,390.0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0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2,226.9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 70,228.16万元。上述股份已于 2017年 8月 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行后总股本增至23,616.90万股。

  经公司于 2018年 5月 4日召开的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合计转增 7,085.07万股,转增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 5月 18日,转增后总股本为 30,701.97万股。

  经公司于 2018年 8月 29日召开的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 29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万股,授予价格为 8.22元/股,授予日为 2018年 8月 29日,登记完成日为 2018年 10月 9日。授予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31,301.97万股。

  2019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获授且未解锁的2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2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1,057.47万股。

  2020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获授且未解锁的183.4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4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0,874.02万股。

  2020年 8月 21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金威国际分别与东阳华盛、宁波新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49,228,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4%)、27,956,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6%)。

  2020年 10月 16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东阳华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5.94%股份,并通过与宁波新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间接控制上市公司9.06%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袁晋清、林晖。

  2021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获授且未解锁的172.0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6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0,701.97万股。

  2022年 7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已全部完成自主行权,行权数量为1,352.19万股。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2,054.16万股。

  2023年 4月 6日,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开始行权。

  公司自成立以来,因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等 发生的历次股本变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华懋科技是我国汽车被动安全领域的领先企业,产品线覆盖汽车安全气囊 布、安全气囊袋(DAB\SAB\PAB\KAB\CAB等)以及安全带等被动安全系统部 件,也包括防弹布、夹网布等。 2022年,公司新定点项目安全气囊袋 129个、安全带 10个,可以匹配国内绝大部分的主流车型,包括奥迪、本田、北汽、长城、长安、大众、福特、丰田、吉利、江淮江南APP、、奇瑞、日产、上汽、通用、沃尔沃、一汽等传统知名厂商及比亚迪、其他造车新势力品牌等新能源厂商。

  多年来,公司依靠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在汽车安全系统产品以及新材料领域建立了以底层技术为基础、核心技术为支持的综合技术体系,掌握了结构设计、材料开发、工艺提升、成品检测试验等方面的核心技术。公司现有 300余人的技术团队,技术人员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 10%,具有开展高分子材料学、机械工程、纺织工艺、自动化控制等学科领域专业研发人才储备,拥有符合 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检测中心,是国内较早对 OPW技术进行研究开发的安全气囊袋生产厂商,也是全球仅有的几家 OPW气囊袋生产商之一。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公司已取得授权专利 66项,其中 7项发明专利。

  作为一家新材料科技企业,公司不断消化吸收国际、国内各种新技术,推进材料领域自主研发的进程,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充足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储备。

  为了积极适应时代的变化,公司制定了在新材料领域“完善夯实现有业务、积极拓展新领域”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加快推进华懋科技智能化改造、深化在新材料研发领域的布局、积极拓展国际业务”的三大战略目标。围绕战略目标,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加快推进华懋科技智能化改造及海外生产基地建设,并依托公司在汽车被动安全领域的长期积累以及对徐州博康及东阳华芯的投资,孵化一批面向未来的技术、业务方向,包括以光刻胶为代表的光刻材料、以穿戴式智能防护气囊为代表的个人安全业务、以碳纤维材料为代表的汽车轻量化材料等,打造公司的第二增长曲线。

  公司是汽车产业链的二级供应商,是国内较早进入安全气囊布行业的公司之一,作为国内安全气囊布和安全气囊袋的主要供应商,国内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

  根据汽车市场规模数据及公司对安全气囊市场情况的调研了解,2022年公司主要产品(均换算成对应的气囊面料)市场占有率测算如下:

  注 2:配置率及每套耗布量系公司结合市场数据及调研了解的经验值;OPW气囊袋按每个对应 0.4米 OPW布换算,系公司生产部门的经验值。

  安全气囊布的生产技术要求高、生产认证周期长、前期投入大,因此进入该产品市场的企业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核心技术、客户资源、产品质量和公司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已建立起较大优势,在安全气囊行业中逐步建立领先地位。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东阳华盛持有公司 15.13%股份,并通过与宁波新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控制上市公司 4.89%股份的表决权,东阳华盛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20.02%,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宁波新点持有公司 4.89%股份,为控股股东东阳华盛的一致行动人。

  东阳华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白宇创投江南APP,袁晋清和林晖分别持有白宇创投的54.65%、34.43%的股权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通过白宇创投及东阳华盛间接控制发行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袁晋清先生,男,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平安银行上海分行高级项目经理,上海华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监事,铁隆物流(江苏)有限公司监事。

  林晖先生,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任职于上海浦之威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埃力生集团,并曾担任创东方投资合伙人、云南中诚逸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汇骏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多家创投机构担任董事、高管等职务。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华懋转债749,704手(749,704,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1.40%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华懋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9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原股东优先配售 749,704手,即 749,704,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1.40%;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294,874手江南APP,即 294,874,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8.08%;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422手,包销金额为 5,422,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52%。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105,000万元(1,050万张,105万手),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749,704手,即 749,704,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1.40%;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294,874手,即 294,874,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8.08%;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422手,包销金额为 5,422,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52%。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尚未收取的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 9月 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223号”的《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 2022年 4月 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2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 2月 16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及 2023年 3月 6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全面注册制改革,公司于 2023年 3月 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修订方案。

  本次可转债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52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682号文同意注册。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05,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103,446.51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0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105,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105万手(1,050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3年 9月14日至 2029年 9月 13日。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3年 9月 14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9月 2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年 3月 20日至2029年 9月 1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4.1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 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公司聘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9月 1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 9月1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325,281,052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 2,112,2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 323,168,852股。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华懋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9月 13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24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3249手可转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325,281,052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 2,112,2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 323,168,852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105万手。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公司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为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1)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4)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行人在本协议或本次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